呂布擬定的大漢司法改革中,將改組廷尉、御史臺、刑部,參照的便是后世的法律制度。
將廷尉定位為最高法院,在州、郡、縣三級建立三級法院,各級法院專司律法審判,并受理自訴、公訴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縣法院為一審,不服者上訴到郡法院,可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廷尉;廷尉以下各級法院有權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依法決定國家賠償,行使審判監督職能,有責任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并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呂布在州、郡、縣各級設置了法院系統,就是要把各級行政長官從律法審訊中解放出來,讓他們集中精神在行政、經濟上,同時法院系統完全獨立于行政系統,讓各級行政長官都無權干涉律法,避免了法律淪為權力的奴隸。
呂布為了實現律法平等,還引入了公眾陪審員制度,由各地按照一定的比例,公選出一些公眾陪審員,參與當地法院的庭訊中,監督法院審判。
廷尉為最高法院院長,廷尉原來的職掌是管理天下刑獄,每年天下斷獄總數最后要匯總到廷尉,州郡疑難案件要報請廷尉判處,廷尉也常派員為地方處理某些重要案件,還可駁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決意見;廷尉根據詔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審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禮儀﹑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改組后的最高法院廷尉的職責沒有改變多少,是最高司法機關,各州郡地方的案件最后都要匯總到廷尉,特別是死刑案件都要由廷尉審核才能執行,廷尉有責任幫助地方處理疑難案件,同時有權力撥正皇帝、三公權貴們提出的判決意見;有權力根據皇帝的詔令,逮捕、囚禁、審判任何有罪的王公大臣。
廷尉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責便是主管修訂律法,務必在五年內做到有法可依,五年后,呂布不想再聽到任何“法律上的漏洞”,現在的廷尉法衍并未感到有多大的壓力,畢竟呂布在不斷地給他啟示,大漢的律法在呂布的不斷提點下,越來越嚴密細致。
至于度量標準的事宜,則交給工部受理。
將御史臺定位為大漢的最高檢察院,從州、郡、縣三級建立三級御史院,分別為州御史、郡御史、縣御史,除了審核各級法院的案件,并監督各級官吏的所有行為,并作為公訴人,檢舉任何人的任何違法行為,特別是官吏的違法行為。
各級御史院都直接受御史臺直接管理,不受當地行政長官管轄,經費都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避免了檢察官員受當地一把手、二把手的轄制,而讓檢察權淪為權力的奴隸。
刑部為司法部、公-安部的合體,州、郡、縣、鄉各級都有刑曹,為刑部的直屬機構,雖然受當地行政長官管理,亦享受地方財政,但晉升機會是由上級刑曹以及中央刑部決定的,地方行政長官的意見只占三分之一的效力。各地刑曹的職責約等于后世警察局、司法局的合體。各地刑曹接到報案抓人,然后審訊,再交給地方法庭審判,再由地方御史審核案件,若是罪犯不上訴,則結案,若罪犯上訴,可上訴到廷尉。
對廷尉、御史臺、刑部做了改組以后,讓法律人員獨立于行政權力體系之外,自成體系,讓法律不再成為權貴們欺壓窮苦百姓的工具,而是成為調整階級矛盾的法寶。
所以呂布才可以躊躇滿志地說:“第三個法寶便是律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則天下秩序大定,百年內當無可慮。”
呂布用田豐執掌御史臺,用徐庶執掌中情司,御史臺和中情司一明一暗,監控著大漢所有官吏的一舉一動,所以呂布可以放心地說:“本公有第四個法寶,監察權,監察各級官吏,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徐庶笑問道:“主公,您的第五個法寶呢?”
呂布笑而不語,議院制度的全民監督確實是一個終極大法寶,可惜現在時機不成熟,不能祭出來。(未完待續。)
_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