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說起來,核心竟繞不開一套房子,透著股讓人脊背發涼的算計。
徐麗麗是真的忍不了劉秀英了。
得到房產后,董彪就信誓旦旦地說,會讓母親回老家,絕不打擾小兩口的生活。
徐麗麗的父母心疼女兒,便全額出資買了套房子,雖然登記在董彪名下,但是卻沒簽任何贈與協議的。
一來是信任未來女婿,二來是想著“為了讓他媽回老家”這個明確目的,有口頭約定和聊天記錄為證。
可徐麗麗生子后,劉秀英又用照顧孩子和給她坐月子的借口回來了。不但沒有收斂,反而變本加厲地干涉兩人的生活。
徐麗麗,忍無可忍的徐麗麗終于提出了離婚。
這一離婚,房子的歸屬就成了關鍵。
劉秀英一個農村老太太,或許不懂什么法律條款,只知道房子寫著兒子的名字,就該是董家的。可董彪不一樣,他是大學副教授,肚子里裝著墨水,不可能不清楚相關的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八條: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無明確約定時,法院可判決房屋歸出資人子女所有,并綜合出資來源、贈與目的、婚姻時長、過錯等因素確定補償。
也就是說,這房子雖然登記在董彪名下,但錢是徐麗麗父母出的,且當初買房的核心目的是“讓劉秀英回老家”,如今這個目的落空,還因劉秀英的干預導致離婚,法院完全可能將房屋判歸徐麗麗所有,董彪頂多能拿到少量補償。
更關鍵的是,徐麗麗父母手里還留著當初的聊天記錄,里面清清楚楚地寫著“買房是為了讓董彪媽搬走”“房子是給麗麗的保障”這類話。
這些證據一旦提交給法院,就能有力證明房屋登記在董彪名下只是為了實現特定家庭目的,而非徐麗麗父母無償贈與董彪,大大降低了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幾乎是把房子的歸屬釘死在了徐麗麗這邊。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還規定,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
如果法院認定董彪存在過錯——比如未盡到調解婆媳矛盾的義務,甚至縱容母親劉秀英侵害徐麗麗的合法權益,那么在分割財產時,會進一步傾斜保護無過錯的徐麗麗,董彪能拿到的補償比例還會大幅降低。
換句話說,徐麗麗一離婚,董彪很可能會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
媳婦沒了,住了好幾年的房子也要還給徐麗麗,自己頂多得到一點象征性的補償。
這對于已經二婚、十分看重體面和利益的董彪來說,無疑是無法接受的。
所以你猜,綜上所述,就算人是劉秀英親手殺的,我說董彪什么也不知道、一點也沒參與,你——信嗎?
警察們自然也不是傻子。
董彪的嫌疑明晃晃地擺在那里:他有充分的sharen動機,清楚離婚對自己的不利后果,且作為唯一能影響劉秀英的人,他完全有能力慫恿或默許母親的行為。可問題就出在劉秀英身上。
(本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應該天打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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