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邊的法律顧問聽了周淑芬的翻供,忍不住搖了搖頭。
從法律層面來說,周淑芬的辯解完全站不住腳。
首先,她作為未成年孫女楊萱的法定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救助義務,這種義務并非“情分”,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
其次,她當時完全有能力開門施救——門是她親手關上的,只要她愿意,隨時可以打開,不存在“無力施救”的情況。
最后,她關門的行為直接導致楊萱失去了唯一的避難機會,任由其被野狗拖走致死,主觀上存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態。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這種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sharen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具體量刑雖然會考慮到她的年齡、心理狀態等因素,但核心在于她的主觀心態、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一個六歲孩子的慘死,絕非“蹲一兩年”就能抵消的。
民警們沒有戳破周淑芬的謊,只是平靜地記錄下她的供詞,然后拿出之前提取的證據:“你說你是反應過來后才拿菜刀出去的,那為什么菜刀上沒有你的指紋和新鮮的泥土痕跡?
你說你不敢追,可村后的玉米地里,有你運輸帶血泥土的車輪印,說明你當時完全有行動能力。”
一連串的質問,讓周淑芬的臉色再次變得慘白。她的謊漏洞百出,根本經不起推敲。而單面鏡后的半夏,看著這一幕,眼神愈發冰冷——這些人到了現在,還在為了脫罪編造謊,絲毫沒有真正懺悔過。
她在心里暗下決心,一定要讓法律給楊萱一個公道,讓這些冷血的人付出應有的代價。
法庭內莊嚴肅穆,國徽在正上方熠熠生輝,旁聽席上坐滿了關注此案的村民和媒體記者。
當檢察官宣讀完畢公訴意見,法官緩緩站起身,目光掃過法庭,最終落在被告席上的周淑芬身上,聲音沉穩而有力,字字清晰地宣讀著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淑芬作為被害人楊萱的祖母,亦是其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孫女負有法定監護與救助義務。
此種義務源于法律規定與親屬關系,并非可隨意放棄的‘情分’,不履行則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此為本案定性的核心前提。”
“從救助能力來看,被告人當時身處家中,房門由其親手關閉,其完全具備開門施救的物理條件與行動能力,卻選擇關門阻隔,屬于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而故意未履行,不存在‘無力施救’的情形。”
“從因果關系分析,被告人關門的行為,直接阻斷了被害人楊萱唯一的避難與獲救途徑,使其暴露在瘋狗的攻擊之下,該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關聯,若無此關門行為,被害人或有存活可能。”
“結合主觀心態考量,被告人明知門外有瘋狗襲擊,被害人年幼無力反抗,關門會導致被害人被拖走致死的嚴重后果,卻仍放任該結果發生,其行為符合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
即便如被告人翻供所述,其因疏忽或誤判危險而關門,亦屬過失行為,仍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法官停頓片刻,繼續說道:“綜合全案證據,被告人雖無預謀作案,但關門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關鍵因素,且被害人死亡過程極其慘烈,遠超一般過失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依法不認定為‘情節較輕’。
此外,被告人無自首情節,案發后還存在清理痕跡、翻供等行為,無悔罪表現,被害人親屬諒解不諒解,都不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