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布在《大中華憲章》里,把每一個合法的中華帝國公民的權益都說得清楚明白無誤,特別強調了幾點:
人民保護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財物不受無理搜查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據認為有罪,以宣誓或鄭重聲明保證,并詳細開列應予搜查的地點、應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頒發搜查和扣押證。
士兵在和平時期,非經房主許可不得駐扎于任何民房;在戰爭時期,除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亦不得進駐民房。
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愿的權利。
此后做得所有修正,都是為了進一步改善和保護人權,在不斷地限制官僚公權力的同時,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大中華憲章》里使用了上百個“不得”、“應當”,比如憲法第一條第十款規定,“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又規定“公務人員的財產必須公開。”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帝國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公民的選舉權”,諸如此類,這些詞匯全部都是用來約束官府行為,限制官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在此之前,應劭、鐘繇他們做出來的憲章里使用了三十多個“不得”、“應當”,但卻全部用來約束“地方”、“組織”、“團體”、“公民”、“個人”的行為,幾乎無一用來限制國家行為,比如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呂布全部推翻,讓他們重做,他們重做的都沒有讓呂布滿意,后來呂布干脆把他們的官職先剝去,讓他們跟一般民眾同吃同勞動,讓他們感受中下層民眾的疾苦,從大多數民眾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他們豁然開朗,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就是要讓大部分人滿意。
《大中華憲章》里規定,中華帝國憲法至上,憲法以及政務院通過且經過皇帝首肯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最高法院廷尉擁有了違憲審查權,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并且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最高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政務院首相在內的各級官府頒布的法令的合憲性。憲法一經確認,需要修正時,必須要進行全民公決,百分之七十以上民眾同意,方能修憲,而不能由皇帝一人決定。
呂布從憲法在華夏土地上曾有的歷史上判斷,憲法并沒有得到起碼的尊重,屢遭侵犯,從根本上說是缺乏“憲法至上”的信仰,從機制上說是沒有實現“憲法監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據憲法對其它具體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也不能在具體的案件中,援引憲法作為判案的依據。
呂布從自己開始,在制定完善了憲法后,就凡事以憲法為綱,并努力推行憲法監督司法化,督促最高法院廷尉根據憲法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官府規定進行違憲審查,督促各地法院在具體案件里養成援引憲法為判案依據的習慣,首先要讓所有公職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尊重憲法,才能帶動起全民尊重憲法,呂布一心一意想要建立的君主立憲制度才能穩固下去。
呂布建立君主立憲制度,聽起來自然有些獨裁,不夠民主,可僅有民主就夠了嗎?民主是萬能的嗎?不是,希特勒也是民選上臺的,而且是絕對的民意支持,這樣的民主就是所謂的“多數人暴政”。所以呂布在《大中華憲章》及其修正案里體現出了民主精神,更可貴的是,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對人所有權利的尊重,這是這片國度從來沒有過的,可謂前無古人后無來者。
不說呂布別的功績,只以《大中華憲章》,就完爆那些完全不尊重國人人權的帝王們,真正的千古一帝不是別人,應是呂布。(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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