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愛卿,你還真不一定明白!”李承乾淡淡道。
“陛下,臣愿聞其詳!”劉德威恭敬道。
“就像曾經的偷奸罪,懲罰之輕微,簡直是荒謬!
以己度人,以己度人懂嗎?
朕問你,對于買賣幼童,如何處罰?”
“回稟陛下,當區分略賣(暴力脅迫)與和誘(欺騙利誘)。
并根據受害者身份、犯罪情節、是否涉及幼童等細化刑罰。
若將良人賣為奴婢,主犯絞刑,從犯流三千里。
三千是虛數,實際是流放至邊疆。
若賣為部曲,流三千里。
若賣為妻妾子孫,徒三年。(有期徒刑)
十歲以下兒童即使和賣(表面同意),仍視為略賣,適用上述刑罰。
對十歲以下童,及無行為能力者,給予特殊保護,即使同意,仍視為略賣,加重處罰。
例如:誘拐十歲以下童為奴婢,主犯仍處絞刑;
誘拐無行為能力者為妻妾,按略賣標準量刑。
若買方明知對方是被拐賣的良人,仍購買,按賣方罪行減一等處罰。”
劉德威回答很有條理,但李承乾卻皺起眉頭。
“看看,劉愛卿你看看!
什么叫買方減一等?
若沒有買方市場,哪里又有人拐賣?
若是非要不公平懲戒,買方更該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