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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5章 嚴禁晚婚

    夫妻成婚后一年內必須生育,有身體疾病者必須就醫治療;

    孕婦懷孕脯乳期免役,生二個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個可獲官府補助;

    生二孩子以上的妾可轉平妻;

    異族女子或女奴生育的后代即為漢民,此類孕婦同樣享受官府補助。

    為了消除平民生育的后顧之憂,規定:如有家庭撫養不起多出的子女,則可將子女送往當地郡縣官府開辦的福利院,由官府雇人撫養長大。

    鑒于古代孩童夭折率甚高,呂布還規定在隨后逐步建立起的各州郡縣的公立醫院里設置兒科,免費為孩童看病,規定每個孕婦生育時都必須要專業穩婆和婦科醫生看護。

    呂布把基本國策闡述完畢,眾人都頜首贊許,御史中丞田豐卻舉手質疑道:“將軍說到的國策里僅有對響應國策的民眾給予獎賞,卻沒有對那些違反國策的民眾給予懲罰的條款,我認為這樣賞罰不明是不足以推動國策執行下去。”

    呂布知道田豐現在稱呼自己為將軍而非主公,是因為現在的場合不是在中央軍、將軍府里,而是在內閣,大部分大臣都不是呂布的嫡系,田豐自然要避嫌。

    呂布點頭贊許,田豐提的意見很對,便笑問道:“以元皓之意,該如何是好?”

    田豐笑道:“關于如何懲罰,早已有許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國規定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娶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齊國也規定男二十歲、女十五歲必須成婚,否則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時期,也曾頒下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書中暗表,‘算’是漢朝計征人頭稅的一種計量單位,是開國皇帝劉邦在建國后第四年定下的稅收辦法,15歲以上、56歲以下的國民,都要繳納人頭稅,每人稅款金額是120錢,稱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錢,也就是說,如果適齡不結婚,就要繳五倍人頭稅的罰款。或許有人會認為不高,實際上在當時并不算低,以整個西漢的糧食均價每石100錢上下的標準來算,720錢可以買到七八石糧食,至少是一個成年人一年的口糧,僅僅因為沒有及時結婚,一年的口糧就沒了。

    田豐說完,其他大臣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補充,“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便又增加了幾點:

    男女若在二十歲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罰錢各五百錢。

    男女若在二十五歲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強制婚嫁。

    男子貪龍陽而不娶者斬,女子貪百合而不嫁者罰為官妓。

    呂布想起后世那些寄生官僚們扒房拆屋、抄家滅門、強制拘留孕婦、強制大月份引產等滅絕人性、慘絕人寰、天理不容、喪心病狂的行徑,氣憤填膺,不可遏制。,

    不能再做那種斷人子嗣生孩子沒屁眼的事情,呂布不走那個所謂盛世的歪道,他積極順應國人多子多孫的道德觀、人生觀、價值觀,行人間正道,規定:

    一個女子必須要生兩個孩子以上,只生一個孩子,每年罰社會撫養費一百錢,直至生兩個才免除罰款;

    孕婦肚里的寶寶亦是一條生命,亦受大漢律例保護,若有人跟孕婦生氣斗毆致使孕婦流產者,一律視為殺人罪,特別是各級官吏,不準因為收稅、罰款等狗屁行政狗屁執法而傷及孕婦,若是有官吏傷及孕婦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處殺人罪,重罪懲處,連舉薦該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職。

    大漢還沒有出現朱熹那個存天理沒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禮教還未形成一種完整的思想體系,對婦女的禁錮也并不嚴厲。比如對婦女的再嫁,在當時是完全正常的現象,并不是丟人卑賤的事。這從劉蘭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娘家后縣令、太守遣媒說親便可以得到證明,類似的情況如蔡文姬初嫁匈奴河東衛仲道,再嫁匈奴左賢王,曹操用金璧贖回來后又允嫁董祀,雖兩次改嫁卻不減身價。卓文君夜奔司馬相如同歸成都的故事,還傳為美談。所以暫時還沒有“女子從一而終不能改嫁”的歪風陋習,這時候的禮法并不禁止“男子娶寡婦、寡婦再改嫁”。

    呂布便在“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里添加一條:夫妻成婚后一年內未有生育者,必須接受官府醫療檢查,不論任何一方有疾病不能生育,都必須離異,讓能夠生育的一方再行婚配;妻子亡故,丈夫必須另娶,再生子女,丈夫亡故,妻子可以守寡,若是寡婦另嫁,可獲官府獎勵。(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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